江西省竹產業高質量發展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竹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贛府廳發〔2021〕18號)精神,規范和加強竹產業高質量發展項目管理,促進我省竹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竹產業高質量發展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使用省級林業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促進全省竹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項目,重點扶持竹資源培育、竹產業基礎設施建設、竹產業創新發展項目等。
第三條 項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突出重點,強化引導。省林業局將竹資源豐富、單位面積效益高、產業實力強的縣(市、區)認定為項目發展縣,在項目資金上給予傾斜,優先支持有關縣(市、區)大力發展竹產業。
(二)分級管理,分類實施。項目實行省、市、縣三級管理制度,合理劃分各層級的管理權限和職責。視項目情況,采取項目法或者評審法具體實施,提高項目管理針對性,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三)客觀公正,程序規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客觀公正認定項目申報范圍,嚴格項目的組織申報、績效監測等管理,嚴禁弄虛作假,確保資金安全有效。
第二章 建設內容及補助標準
第四條 項目建設內容
(一)資源培育項目
1、毛竹豐產林基地建設。對交通相對便利、資源基礎較好、經營主體積極性較高的毛竹林,實施砍雜、竹蔸施肥、留筍養竹和號竹等技術,鼓勵使用施肥、灌溉等培育措施,建設豐產竹林基地。
2、筍竹兩用林或者筍用林基地建設。對交通相對便利、灌溉水源充足、土層深厚、土壤肥沃、環境無污染的毛竹林,按照《毛竹筍早出培育技術規程》(DB36/T 1461-2021)規定,實施砍雜、施肥、灌溉、竹林結構調整(竹筍采挖、留筍養竹)和號竹等技術,鼓勵使用竹林地覆蓋、滴噴灌、測土配方、竹蔸施肥和竹腔施肥等先進經營技術,建設筍竹兩用林或者筍用林基地。
3、新建雷竹筍用林。按照《紅壤區雷竹筍用林造林技術規程》(DB36/T 1311-2020 )規定新建的雷竹筍用林。
(二)竹產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新建以經營竹林為目的、寬度3米以上、路面泥石或者沙石、且通行順暢的竹林經營道路。
(三)竹產業創新發展項目。對2年內新增投資的筍、竹加工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技術創新,智能化、綠色化、信息化等技術改造升級,或者市場拓展、品牌建設等有利于促進竹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項目。
第五條 項目補助標準。毛竹豐產林基地建設補助300元/畝、筍竹兩用林或者筍用林基地建設補助500元/畝、新建雷竹筍用林補助600元/畝;竹產業基礎設施建設補助1.2萬元/公里;竹產業創新發展項目補助每項50萬元或100萬元。
第六條 項目補助原則。所有項目都實行先做后補,其中新建雷竹筍用林項目,只要符合要求應補盡補;其他項目擇優補助,優先支持項目發展縣范圍內的項目。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七條 申報項目發展縣應當至少符合以下條件,具體標準另行制定。
(一)當地政府高度重視竹產業發展。近5年內以縣(市、區)政府名義出臺了竹產業扶持政策,縣(市、區)財政安排了竹產業扶持專項資金。
(二)竹產業發展實力較強。竹產業綜合實力在所在設區市排名前三分之二以上,竹林單位面積產值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同等條件下,優先將境內有省級以上林業龍頭企業(以竹業為主營業務)、或者建立了竹產業科技園區的縣(市、區)列為項目發展縣。
(三)不存在重大負面涉林事件。兩年內縣(市、區)未發生重大以上的涉林違法違規案件或者負面輿情。
第八條 申報竹產業高質量發展項目補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資源培育項目。毛竹豐產林基地建設面積要求集中連片200畝以上,通過培育后林分立竹度180株/畝、各年齡立竹數量差異較小、立竹平均胸徑9厘米以上;筍竹兩用林或者筍用林基地建設要求面積達20畝以上,1-3年生立竹均達45株/畝、4年以上立竹15株/畝、立竹胸徑8厘米以上;新建雷竹筍用林基地建設面積達10畝以上,交通便利、灌溉水源充足、無污染。同一地塊三年內不得重復享受同一項目補助。
(二)竹產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新建竹林經營道路按照生產需要建設,能與現有農村公路銜接,惠及竹林面積集中連片200畝以上,建設長度500米以上、寬度3米以上,排水要求合理。同一路段不得重復申報。
(三)竹產業創新發展項目。要求2年內有新增投資,在技術創新、改造升級、市場拓展、品牌建設等方面有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新突破,有明確的實施措施和預期目標。同一創新事項不得重復申報。
第九條 申報時間和流程。新建雷竹筍用林項目,每年9月底前,項目實施主體向所在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申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對企業所報材料進行審查,形成審查意見報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匯總。各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進行復核,提出復核意見后,以設區市為單位正式行文報省林業局。
毛竹豐產林基地建設、筍竹兩用林或者筍用林基地建設、竹產業基礎設施建設、竹產業創新發展等項目實行項目法管理,每年5月底前由項目所在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綜合轄區內情況,統籌編制本縣(市、區)項目實施方案,實施周期為2年,有明確的項目實施主體和年度實施計劃,經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復核、省林業局組織專家評審認定后組織實施。每年9月底前,由市、縣(區)林業主管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項目統一編制項目補助方案,以設區市為單位匯總報省林業局(省直管縣、市林業主管部門直接報省林業局)。項目補助方案應按實施質量排序,詳細描述項目實施情況,并附相關佐證材料。省林業局于每年10月審核項目實施情況。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條 縣級職責。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申報審核、組織實施、檢查驗收和資金撥付,并加強對項目實施情況、實施質量和資金安全的日常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一條 設區市職責。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申報復核、監督指導,推動轄區內竹產業發展項目的實施,做好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監督等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省級職責。省林業局結合項目日常管理,做好項目審核認定,對重點主體開展調研,對信訪問題進行核實。每年對項目總體實施情況進行綜合績效監測,主要對項目組織管理、完成情況和實施效果進行監測,并將績效監測結果作為安排項目資金的重要依據,原則上評價結果不合格的項目實施主體取消2年期限的申報資格,評價結果不合格的縣(市、區)取消2年期限的項目發展縣資格。
第十三條 檔案管理。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項目檔案資料的收集和整理歸檔,盡量上圖入庫,保留好項目實施的影像資料和電子檔案。
第十四條 資金撥付。省林業局根據審核認定結果,按年度項目資金量提出補助資金安排意見,商省財政廳同意后,由省財政廳、省林業局將補助資金一次性下達到各項目所在縣(市、區),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協調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及時將補助資金撥付給實施主體。
第十五條 資金管理。必須確保專款專用,不得隨意挪用、擠占、套取項目資金,發現項目資金管理的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8月8日印發的《江西省竹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贛林產字〔2016〕1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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